您的位置: 首页 > 客户案例
2026 ——

四川省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诊所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期)

 曝光台 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诊所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期)  2026年1月7日,该局执法人员检查A村卫生室药品票据时发现

  曝光台 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诊所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期)

  2026年1月7日,该局执法人员检查A村卫生室药品票据时发现,票据标注的收货单位为B村卫生室,涉案药品共200盒。经查,成都某医药公司兼职市场维护人员李某某为维护客户关系,利用B村卫生室新开账号在公司“药约约”平台下单购买涉案药品(新用户享优惠),收货地址为指定物流点,李某某自行收货后送至A村卫生室。李某某在该笔交易中未获利,因优惠计算差异,实际收取A村卫生室870元,低于其向公司支付的药品成本(约883元),李某某作为自然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李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70元、罚款80000元的处罚,同时对A村卫生室涉案行为另案处理。

  二、苍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诊所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5年12月24日,该局接到县医保局问题线索移送函,反映某诊所销售的碳酸钙咀嚼片存在医保重复扫码情况。核查发现,该诊所医保刷卡系统中重复扫码的碳酸钙咀嚼片,其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与当事人提供的合法购进票据信息不一致,且当事人限期内无法提供药品合法来源的相关资料。本案货值金额70.2元,违法所得70.2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70.2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苍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卫生室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6年1月20日,该局执法人员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某卫生室药品柜内摆放的已开封德美科一次性使用口罩1包(剩余140个)已过使用期限,且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查验、保存供货者资质、医疗器械备案凭证、检验合格报告等资料。当事人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五条,该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没收该包德美科一次性使用口罩(共20小包,已开封,剩余14小包、140个),并处罚款1000元。

  2026年1月26日,该局执法人员检查某社区卫生室时发现,其在用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特定电磁波谱治疗器已超过有效期。经查,该设备为理疗辅助设备,未单独收费使用,货值金额4000元。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该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该台过期特定电磁波谱治疗器,并处罚款4000元。

  2026年2月13日,该局执法人员在大石镇某村卫生室日常检查时发现:治疗室内有过期医疗器械,包括一次性使用无菌配药注射器2支、一次性使用鼻氧管3套、一次性使用无菌针灸针3盒、一次性使用鼻氧管2袋;有过期中药饮片“桑椹”50g、“龙眼肉”80g;有未标注批号的中药饮片“雄黄”103g、“冬葵子”80g、“阳起石”143g。当事人使用劣药、过期医疗器械的货值金额为48.79元。其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该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