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底坑积水还在用?新余通报10起典型案例
近期,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持续强化安全监管,严守安全底线,对电梯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为深入宣传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守法意识,形成有效震慑,现将近期查处的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情介绍:2026年1月13日,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余市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电梯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管理的一台电梯底坑存在积水隐患,仍在使用。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管理的一台电梯出现底坑积水隐患且仍在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情介绍:2026年1月15日,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余市某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电梯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的1台乘客电梯超期未检。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使用超期未检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情介绍:2026年1月9日,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仙女湖区某餐饮店进行电梯安全检查,发现该店正在使用的1台杂物电梯未经检验。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情介绍:2026年2月28日,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余市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的1台电梯超期未检。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使用超期未检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5:上海某电梯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电梯维保案
案情介绍:2026年3月11日,分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分宜某小区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发现上海某电梯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对该小区1台电梯进行维保时,全程仅有一名维保人员操作,且部分维保项目未做。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电梯维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分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情介绍:2026年3月17日,分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小区进行电梯安全检查,发现由江西某电梯有限公司维保的1台电梯,轿厢内五方通话无法与值班室取得有效联系,但该电梯2026年3月13日的维保记录中,“轿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项目却显示“工作正常”。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电梯维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分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7:江西某特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检测案
案情介绍:2026年3月9日,分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分宜县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电梯安全检查,发现江西某特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1月16日对该养老服务有限公司8台乘客电梯进行检测并出具报告,但应做而未做125%额定载重量制动试验。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检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分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情介绍:2026年4月14日,分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小区进行电梯安全检查,发现该物业公司管理的3台电梯存在严重底坑积水情况,仍在使用。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管理的电梯出现底坑积水隐患且仍在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分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9:江西某物业有限公司分宜钤东分公司管理的电梯出现底坑积水隐患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21日,分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小区进行电梯安全检查,发现该物业公司管理的8台电梯存在底坑积水情况。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管理的电梯出现底坑积水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分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情介绍:2026年5月22日,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小区进行电梯安全检查,发现由江西某电梯有限公司维保的一台电梯维保打卡照片与实际不符,属于虚假维保。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电梯维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次公布的典型案例,集中反映出电梯三类较为突出的违法行为:一是使用超期未检或未经检验电梯,二是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电梯维保,三是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检测。
电梯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超期未检会使设备隐患难以及时发现,不按规范维保容易导致安全保护装置失效,而检测环节偷项漏项则可能让不合格设备蒙混过关,均构成严重风险。上述案件的查处,充分体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对使用、维保、检测各环节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警示各相关单位必须引以为戒。电梯使用单位务必依法履行定期检验义务,杜绝超期未检运行;维保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逐项落实维保内容,杜绝虚假维保、以修代保;检测机构必须依规检测,确保检测项目完整、数据真实可靠。各方应全面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共同防范电梯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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