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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宜昌通报4起典型案例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旅客合法权益,宜昌市交通执法支队从近期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中选取了4起典型案例进行集中通报,警示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依规经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旅客合法权益,宜昌市交通执法支队从近期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中选取了4起典型案例进行集中通报,警示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依规经营。

  2026年1月4日,执法人员对宜昌昭某旅游运输有限公司行政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26年1月3日安排所属鄂ELY***号、鄂ELY***号车辆分别将9名和12名乘客从神农架林区木鱼镇摇篮湖路40号送至宜昌市兴山县高铁站,当事人从事该趟次客运包车经营未取得包车客运标志牌,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6年1月14日,执法人员对宜昌市顺某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行政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25年11月16日为鄂ELY***号车辆申请办理了市际包车客运标志牌,核准营运时段为11月17日至26日,营运线路为宜昌市至武汉市,核准途经地包括荆州、荆门等地,2025年11月23日至25日期间,该车运行至河南省郑州市,运行区域超过包车客运标志牌核准的范围,其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鉴于该违法行为系第3次被查处,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600元的行政处罚。

  2026年2月3日,宜昌交某客运有限公司在运营宜昌汽车客运中心站至神农架松柏镇客运站YCZ0419次班车途中,将鄂E*****号车辆的15名旅客擅自交由湖北省神农架某运输有限公司鄂P*****号客车运输,其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枝江市安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案

  2026年4月13日,执法人员在宜昌市高新区225省道与马家铺路交叉路口,对当事人枝江市安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熊某某驾驶的鄂E******号大型普通客车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车承接湖北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员工上下班接送业务,固定运营路线为田家河工业园区至猇亭原404厂区门口,每日往返两趟,但未办理《道路运输证》。当事人使用无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执法部门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对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